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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ilicoco 於 2014-5-6 02:17 編輯 誰來晚餐5 第三集: 就是要搞學運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林飛帆、洪崇晏、廖郁賢 (來賓:陳昇)


影片連結: http://youtu.be/iA-ijPRZRn8


洪崇晏,無保請回!


【更新】複訊後請回 洪崇晏批警執法粗暴

涉及「411」事件的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今天中午被警方拘提後,晚間6時20分移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複訊2個小時之後,直接將他請回,消息傳出,立刻引發到場挺洪民眾一陣歡呼,洪委任律師顧立雄也對檢察官的決定,表示「高度肯定」。
 
洪崇晏離開北檢前秀出遭逮捕過程右腳褲管被刮破的痕跡,控訴警方執法粗暴,並痛批警方:「雖然第一時間有出示證件,也出示了拘票,但我並無充分時間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及權利,警方也不讓我在第一時間聯繫律師,事後雖然在保大有讓我打電話,卻不讓我多說,怕我再聚眾,還反銬我。」
 
洪崇晏還說:「當警方逮捕我,要把我送上計程車帶往保安大隊,因為現場已有群眾聚集,因此就半推半銬的把我送上車,我的衣服也因此有點破損,雖然沒有打我,但手段有點粗暴。」

律師顧立雄則表示:「我們有質疑拘提的合法性,檢方也善意的回應,直接請回,我們高興檢方有這樣的處理結果,我們也表達,未來檢方傳喚,我們會隨時到庭。」

稍早洪崇晏被送到北檢,由警員帶下警車時,多名到場聲援民眾立刻高喊「洪崇晏無罪釋放」、「人權淪喪」等口號加油,但洪未具體回應媒體詢問及支持群眾加油聲,僅頻點頭示意,不發一語。
 
洪崇晏因涉嫌率眾包圍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占據忠孝東路和林森南路口等案,涉及妨害公務、恐嚇、公共危險、聚眾施暴等罪嫌,警方在上月17日、24日連續傳喚洪到案說明卻未到,本月2日向北檢聲請簽發拘票。
 
洪今天上午到中正一分局參與「捍衛民主,還我喇叭」行動後,由警方持拘票逮人到案。(胡守得/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 18:44
更新時間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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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銬拘提洪崇晏 北市刑大坦承失當

台大哲學系學生洪崇晏5日在參與「路過」北市中正一分局,向警方討回被查扣的兩具喇叭活動後,遭警方持拘票當街上銬拘提到案。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顏聖冠6日質疑,警方出動4名員警,當街將洪上銬並沒收手機,讓洪無法連繫律師,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北市刑大大隊長黃明昭坦承,上銬作法的確需要檢討,未來無逃亡之虞者,可不上手銬。

顏聖冠6日在議會質詢指出,市警局所開出到案通知書案由為「刑事案件查證」,但未註明身分是被告還是證人,寫得不清不楚。此外,洪崇晏涉犯罪嫌,有重到須4名刑警上手銬?還沒收洪的手機使他無法連繫律師,疑違反比例原則。

黃明昭表示,洪崇晏涉及411包圍中正一分局及429占路案件,因市警局2度通知其到案說明,洪皆未予理會,2日向檢方申請拘票。5日發現洪的行蹤,才予拘提,當場還告知洪的權利,同仁還出示證件及拘票。

至於對洪崇晏上銬,黃明昭則說,是因為「現場混亂」,但嫌犯無逃亡之虞,應予尊重,作法確實需要檢討;而警方沒收洪的手機是因怕其在網路號召網友前來,作法也需要改進;日前違反《集遊法》的學生及民眾仍持續通知中,未來無逃亡之虞者可不使用手銬。

資深刑案律師陳宏彬6日指出,就算台北市刑大警方有檢方開出的合法拘票,也無權在逮捕過程中強行「保管」當事人手機,限制其對外聯繫(包括尋求律師協助);雖然警方強調是為了怕洪崇晏會號召群眾聲援,讓逮捕、偵訊行動受阻,所以才要「保管」手機,但如此作為明顯已經嚴重侵害只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和訴訟權益。警方對於未發生的情況,僅憑臆測就隨意限制人民自由,變相不讓其聘請律師的舉動,明顯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4條。



警察當街逮人 自甘墮落的人權

作者:翁國彥(執業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洪崇晏因為涉及「411事件」,在5月5日當街遭到警方上銬逮捕。雖然最後移送檢察官訊問後獲得無保請回,但已引發輿論抨擊,質疑拘提過程違法。對此,台北市刑大主動公布蒐證錄影帶,主張拘提過程一切合法,但如果逐一檢視,恐怕只會發現其中違法情節之荒腔走板與腐臭難堪,暴露警方嚴重欠缺刑事程序法的基本觀念,甚至可能故意違法。

首先,近來包括洪崇晏在內許多被警方鎖定為偵辦目標的學生與民眾,收到警方寄發的到案通知書上,都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71條之1記載「案由」,反而只註明「刑事案件查證」。然而,所謂「案由」,是指警方認定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例如違反集會遊行法或妨害公務等罪,以便被通知人預先瞭解應到場說明何事。台北市刑大只註明「刑事案件查證」,完全是一句廢話,畢竟警方不查證刑事案件,難道會調查民事、商事案件?台北市刑大的到案通知書違反法律規定,自然不能主張洪崇晏「經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就此拘提過程已明顯違法。

其次,洪崇晏收到到案通知書時,就主動向檢警表明警方在411事件中作為爭議一方,不適宜讓警方製作筆錄,並願意主動到地檢署說明。刑事拘提的目的,在於降低犯罪嫌疑人逃亡或不到案說明的風險,而洪崇晏從無逃亡行動,甚至已表明願意向檢察官說明案情,實在毫無拘提必要。警方明知並無拘提必要,卻故意持拘票、採取強制力當街逮人,不但違反比例原則,更嚴重濫用權力。

最嚴重的是,台北市刑大表示洪崇晏被逮捕時,企圖利用手機聯絡他人,為「防止引發群眾事件」,因此沒收手機、上銬帶離現場,更是荒謬離譜,因為洪崇晏希望聯絡律師到場,是犯罪嫌疑人依法得「隨時」選任、見到辯護人的權利,警方不得任意限制,也找不到沒收或暫時保管手機的法律依據。警方為此將洪崇晏上銬,顯然毫無必要,更違反比例原則、侵害被告名譽。最後,警方沒有告訴民眾的是,洪崇晏在被逮捕後製作筆錄的過程中,一再電話告知友人不必前來保安警察大隊聲援,亦即洪崇晏反而還好心協助警方避免事態擴大。近日以來,我們已見到警方以拒馬將台北市各重要機關層層包圍,如果還擔心一名年輕人撥通手機就會危害公共秩序,警察機關未免也太過脆弱了吧?

上述違法情形,其實是刑事程序法的基礎ABC概念,法律系學生都能琅琅上口,身為首都治安機關的台北市刑大卻渾然不覺,猶堅持拘提過程一切合法。台灣的法治國家進程在近日嚴重倒退,連熱心公共事務的大學生,都會在光天化日之下當街遭到警察上銬逮捕,丟進計程車內揚長而去,行徑形同綁匪擄走肉票,無怪乎遭到猛烈抨擊。我們不禁擔心,若洪崇晏第一時間沒有成功撥通手機給友人,完全不會有人知道他被逮捕,洪崇晏將形同人間蒸發,而這不正是中國公安最拿手的行政拘留、綁架,讓維權人士及維權律師憑空失蹤?我國警方執法的人權水準,竟如此自甘墮落地比照對岸?

總之,近日以來台灣街頭紛爭不斷,執政者與警方也毋須再苦思其中緣由,因為政府自身對於人民表達不滿與抗議的訴求,反覆採用嚴重侵害人權、破壞法治國底線的手段予以壓制,就是人民拒絕信賴執政者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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