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鈺博士逝世各方緬懷之時,卻傳出他曾因1985年的一樁「血毛巾案」,背負「偽造證據害人入獄」的黑歷史和罵名。李昌鈺親傳弟子、國立清華大學兼任教授李承龍今站出來發聲,提出5大科學跡證對誣指進行駁斥,認為若再以訛傳訛,對一輩子堅持「有多少證據講多少話」的科學家,是極大的不公與委屈。
爭議的起點:被過度解讀的「一條毛巾」
李承龍說李昌鈺老師曾告知,1985年12月康乃狄克州發生卡爾先生命案,死者身中27刀,現場一片凌亂且血跡斑斑。李昌鈺當時帶領團隊前往現場,負責協助進行初步的化學檢測與現場重建。在浴室的毛巾上利用「TMB(四甲基聯苯胺)試劑」進行化學初篩,驗出了微量血跡的陽性反應。
但數十年後,當年入獄的2名嫌犯獲釋,辯方專家重新化驗這條毛巾,表示「驗不出血跡」,法官竟然因此認定老師當年說謊、捏造證據。而有了所謂的「毛巾血案」之稱。
科學證據1:忽略「生物降解」的荒謬指控
李承龍表示,法官用「30年後驗不到血」來推翻「當年的檢驗紀錄」。這在鑑識科學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尤其,在1985年DNA技術尚未普及,只能做血型等初步化學測試。生物跡證(如血液)在存放了30年後,就會因為時間與保存環境而發生「生物降解」或變性脫落。
加上當年毛巾上的血跡極度微量,在第一次化學測試時可能就已經被消耗掉了。因此,用「現在驗不出來,去否定30年前的科學觀測」,是對科學常理的嚴重誤解。
科學證據2:鐵證如山的「16號證物標籤」
李承龍指出,法官曾批評李昌鈺當年沒有留下檢驗紀錄,但「歷史文件會說話」,李昌鈺後來找出當年案發現場的「第16號證物袋」標籤副本,上面清楚寫著扣押時間是「1985年12月2日晚上11點05分」,而且明文記錄這條白色毛巾「上面有類似血跡的塗痕(blood like smear on same)」。
最關鍵的是,這張標籤是當時的物證技術員寫的,這證明了案發當晚,現場的團隊人員都「親眼目睹」了毛巾上的痕跡,是李昌鈺絕對沒有憑空捏造證據的最強鐵證。
邏輯破綻:沒有「未卜先知」的陷害動機
李承龍說,指控李昌鈺捏造證據去陷害那2名年輕嫌犯,在時間邏輯上根本不通。李昌鈺去現場做化驗的時間是1985年12月2日,而警方是到了「幾個禮拜之後」才開始鎖定這2名嫌犯,甚至1、2年後才抓人。
因此,李昌鈺當年在現場採證時,根本不知道嫌犯是誰,怎麼可能在命案剛發生的第一天,就「未卜先知」地去偽造一條血毛巾,用來陷害幾個禮拜後才出現的人。
被隱藏的真相:曾提出「對被告有利」的無罪證據
他說,若李昌鈺真的要幫警察陷害人,他大可直接在嫌犯的衣物上偽造死者的血跡。但事實恰恰相反!李昌鈺當時對2名嫌犯的衣物進行了化驗,結果是「完全沒有死者的血跡(Negative)」,這份報告後來也曾送到聯邦調查局。
李承龍表示,當年這2名嫌犯會被定罪,主要是因為其中1人的祖母作證說孫子帶了很多錢回來,以及警方找來線人提供情報。而在法庭上,檢察官為了將人定罪,面對嫌犯身上沒有血跡的破綻,硬是將李昌鈺客觀的「毛巾血跡初篩報告」拿來過度推論,編織出「兇手拿毛巾擦拭身體」的故事來誤導陪審團。
李承龍認為,李昌鈺身為鑑識專家,職責是不論牽連與否都必須據實報告。他只是提供了單一微量跡證的客觀化驗結果,卻在死後仍被迫為當年檢方過度推論與司法體系的系統性錯誤背黑鍋,成為了代罪羔羊。
他引李昌鈺生前常說的話:「讓證據說話…你知道你沒做錯,天也知道,這就足夠。」 身為學生,他希望透過這些真實的科學證據,讓社會大眾看清體制的盲點,把清白與公道,還給這位一生為無數死者發聲的李昌鈺博士。
當年的「第16號證物袋」標籤副本,上面清楚記載著時間。(李承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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